11月30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了改动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共计改动增补了49项内容。在强迫开庭嫌疑人的适用范围中,移除了违法消防管理的情形。意味著对无正当理由不拒绝接受开庭或者躲避开庭的违背消防管理的嫌疑人公安机关仍然能强迫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其 第149号 《公安部关于改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早已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部长赵克志 2018年11月25日 公安部关于改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 公安部要求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作如下改动: 一、将第九条改回第十条,减少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地还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还包括违法行为的实行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完结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倒数、持续或者之后状态的,违法行为倒数、持续或者之后实行的地方都归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还包括违法对象被侵犯地、违法扣除的实际获得地、躲藏地、移往地、用于地、销售地。
居住地还包括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最后倒数居住于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诊的除外。
二、减少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行的违法行为,用作实行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终端地以及网站创建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犯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用于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犯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到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首府。 第十二条行经中的客车上再次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站地公安机关首府;适当时,始发地、途经地、抵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首府。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备独立国家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许可和首府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三、将第十二条改回第十六条,第一款改动为:铁路公安机关首府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再次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摆放障碍物或者损坏、移动铁路设施等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性、偷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挪用、假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法院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首府。适当时,可以收押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首府。 四、删掉第十三条。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回第二十五条,其中的由做出规避要求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要求改动为由做出规避要求的公安机关根据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要求。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回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改动为:必须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具体调取的证据和获取时限。被调取人应该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亲笔签名,被调取人拒绝接受的,公安机关应该标明。
适当时,公安机关应该使用录音、视频等方式相同证据内容及核查过程。 减少一款作为第三款:必须向有关单位应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诉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递送有关单位。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回第三十一条,其中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视频改动为物证的照片、视频,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
八、减少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搜集电子数据,需要扣留电子数据完整存储介质的,应该扣留。 无法扣留完整存储介质的,可以萃取电子数据。萃取电子数据,应该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表格,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亲笔签名。
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接受亲笔签名的,应该在笔录中标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应依照前两款规定搜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行打印机、照片或者视频等方式相同涉及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亲笔签名。
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接受亲笔签名的,应该标明情况。 九、将第三十一条改回第八条、第六十四条改回第八十条。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回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改动为:无法必要递送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交由递送,或者寄送递送。遭受递送人表示同意,可以使用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需要证实其收悉的方式递送。 十一、将第六章的章名改动为简易程序和较慢办理,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作为第六章第一节,节取名为简易程序。
十二、减少一节,作为第六章第二节: 第二节较慢办理 第四十条对不限于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强迫当面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限于没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修改核查方式和审查审核申请等措施较慢办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限于较慢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为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该限于听证会程序的; (三)有可能做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惩处的; (四)其他不应较慢办理的。 第四十二条较慢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该书面告诉违法嫌疑人较慢办理的涉及规定,同意其表示同意,并由其亲笔签名证实。 第四十三条对合乎较慢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否认违法事实、当面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需要互相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仍然积极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四条对限于较慢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五条对较慢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所不同案件类型,用于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必须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告知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获取样式可供其参照。 用于执法人员记录仪等设备对告知过程录音视频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适当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适当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对较慢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当面得救、缺失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协议书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贬斥、减低惩处或者未予行政处罚。
对较慢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使用口头方式遵守惩处前告诉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标明告诉情况,并由被告诉人亲笔签名证实。 第四十七条对较慢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在违法嫌疑人羁押后四十八小时内做出处置要求。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较慢办理行政案件时,找到不适合较慢办理的,改以一般案件办理。
较慢办理阶段依法搜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三、将第四十条改回第五十二条,改动为:公安机关展开告知、辨识、检查、勘验,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多于二人,并指出执法人员身份。 相接报案、受案注册、拒绝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停、递送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率领警务辅助人员展开,但应该全程录音视频。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回第五十四条,改动为: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行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行扣留、扣押、查禁、先行注册留存、取样核查、报废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行失效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行保护性约束措施、之后问话、强迫开庭、强迫检测、拘押审查、容许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行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回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改动为:勘验、检查时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仍然制作现场笔录。 减少一款作为第三款: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视频,早已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该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适当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十六、减少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行约束措施,应该遵从下列规定: (一)实行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二)告诉嫌疑人采行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拥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征询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 (四)开具决定书。
公安机关可以采行电子监控、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从约束措施的情况展开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多达三个月。
对不必须之后采行约束措施的,应该及时中止并通报被约束人。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回二条,作为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改动为: 第六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备独立国家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起诉、检举、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收押的案件,应该及时法院并按照规定展开网上相接报案注册。对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早已办结的,应该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做出说明,仍然注册。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该对报案、起诉、检举、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做出下列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相接报案注册中标明: (一)对归属于本单位首府范围内的案件,应该立刻调查处置,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递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归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首府的,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收押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置,并告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相接报案时需要当场辨别的,应该立刻口头告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诉内容有异议或者无法当场辨别的,应该书面告诉,但因没联系方式、身份未知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诉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人员执勤中找到的违法行为,限于前款规定。 十八、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工作证件改动为人民警察证。
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回第六十七条,删掉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将第五十七条改回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改动为:在公安机关告知违法嫌疑人,应该在办案场所展开。
二十一、将第五十九条改回第七十三条,删掉第一款中的劳动教养。 二十二、将第六十六条改回第七十九条,将第一款中的告知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改动为告知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二十三、减少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萃取或者收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因涉嫌酒后驾驶员机动车、酗酒、专门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萃取或者收集血液、尿液、毛发、开裂细胞等生物样本。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早已萃取、收集的信息,仍然萃取、收集。
二十四、将第七十一条改回第八十六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二款:检查时的全程录音视频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该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适当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二十五、减少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对电子数据牵涉到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开具检验意见,或者由公安部登录的机构开具报告。 二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回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改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回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改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删掉第二款。
二十八、将第九十五条改回第一百一十一条,删掉第三款中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减少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扣留的电子数据完整存储介质,应该报废,确保在不中止报废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减少、移除、改动电子数据,并在证据挽救表格中记录报废状态。 二十九、减少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行失效措施的,应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金融机构交付给失效通知书。 做出失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该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给失效决定书。
失效决定书应该写明下列事项: (一)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失效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失效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被失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安机关应该做出处置要求或者中止失效;情况简单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缩短一个月。
缩短失效的要求应该及时书面告诉恐怖活动嫌疑人,并解释理由。 三十、将第九十七条改回第一百一十五条,改动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该立刻归还财物,并由当事人亲笔签名证实;不牵涉到财物归还的,应该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证据挽救: (一)当事人没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行证据挽救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牵涉到的; (三)早已做出处置要求,仍然必须采行证据挽救措施的; (四)采行证据挽救措施的期限早已期满的; (五)其他仍然必须采行证据挽救措施的。 做出中止失效要求的,应该及时通报金融机构。 三十一、减少一节,作为第七章第八节: 第八节办案协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该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管理协作的公安机关收到催促协作的函件后,应该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必须到异地继续执行开庭的,办案人民警察应该所持开庭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展开开庭。协作地公安机关应该帮助将违法嫌疑人开庭到其所在市、县内的登录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展开告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异地办理检查、查找,查禁、扣留或者失效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该所持涉及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该协助执行。
在应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涉及的法律文书电子邮件或者通过执法人员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该立刻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第一百二十条必须展开远程视频告知、惩处前告诉的,应该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前核实被告知、告诉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该制作告知、告诉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告知、告诉笔录经被告知、告诉人证实并逐页亲笔签名或者帐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获取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告知、告诉的人民警察应该在首页标明接到日期,并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告知、告诉过程应该全程录音视频。 第一百二十一条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交由告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管自行书写材料、展开辨识、遵守惩处前告诉程序、递送法律文书等工作。 委托交由告知、辨识、惩处前告诉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该所列具体明确的告知、辨识、告诉庐山会议,获取被辨识对象的照片和衬托照片。
委托交由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涉及法律文书电子邮件或者通过执法人员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审查证实后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办案地公安机关的拒绝,依法遵守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分担。 三十二、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回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不与正在继续执行的行政拘留拆分继续执行改动为与正在继续执行的行政拘留拆分继续执行。 三十三、将第一百三十九条改回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告知求证和之后问话时间未予限改动为告知求证、之后问话和采行约束措施的时间未予限。
三十四、将第一百四十一条改回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因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走等客观原因改动为因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未知或者逃走等客观原因。 三十五、将第一百四十三条改回第一百六十七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做出未予行政处罚要求的,可以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诉程序。 三十六、减少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登录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查人员。
首度专门从事行政处罚要求审查的人员,应该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十七、将第一百四十七条改回第一百七十二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早已依照前款第三项做出未予行政处罚要求的案件,又找到新的证据的,应该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需要确认的,依法新的做出处置要求,并撤消原未予行政处罚要求。
第二款改回第三款,其中的在做出惩处要求之日起二日内改动为在做出未予行政处罚或者惩处要求之日起二日内。 三十八、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回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改动为:对情节严重、事实清楚、因果关系具体,不牵涉到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支付无争议,合乎治安调停条件,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当场调停并当场遵守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停,并制作调停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视频中具体记录的,仍然制作调停协议书。
三十九、将第一百五十八条改回第一百八十三条,删掉其中的调停应该制作笔录。 四十、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回第一百八十六条,改动为:对合乎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妥协,达成协议并遵守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人并经公安机关接纳的,公安机关未予治安管理惩处,但公安机关已依法做出处置要求的除外。 四十一、将第一百六十三条改回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改动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该登录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嫌财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对涉嫌财物实施统一管理,并成立或者登录专门交给场所,对涉嫌财物展开集中于交给。
涉嫌财物集中于交给的范围,由地方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认。 对价值较低、更容易交给,或者必须作为证据之后用于,以及必须先行归还被侵害人的涉嫌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展开交给。
办案部门应该登录不分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管理本部门涉嫌财物的接管、交给、接管等管理工作;不准由办案人员自行交给涉嫌财物。 四十二、将第一百六十五条改回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中的对查禁、先行注册留存的涉嫌财物改动为对查禁、失效、先行注册留存的涉嫌财物。 第三款改动为:对情况紧急,必须在萃取涉嫌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展开检验、辨识、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已完成上述工作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接管。
第四款改动为:在萃取涉嫌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嫌财物处理完毕的,仍然接管,但应该将处置涉嫌财物的涉及申请附卷留存。 第五款中的因告知、检验、辨识、检验等办案必须改动为因告知、检验、辨识、检验、检查等办案必须。 四十三、减少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二条:有关违法行为求证有误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具体且无争议的被侵害人合法财物及其不动产,凡归还不伤害其他被侵害人或者得失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长时间办理的,应该在注册、照片或者视频和估价后,及时交回被侵害人。
办案人民警察应该在案卷材料中标明归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表格和被侵害人的发给申请附卷。 四十四、将第一百六十八条改回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改动为: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指出归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必要确认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显著无价值的,可以不做出没收要求,但应该在证据挽救文书中标明处置情况。
四十五、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回第二百零三条,删掉第一款中的消防安全。 四十六、将第一百九十五条改回第二百二十一条,改动为:对同时被要求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迫隔绝戒毒的人员,应该再行继续执行行政拘留,由拘留所给与适当的戒毒化疗,强迫隔绝戒毒期限倒数计算出来。
拘留所不具备戒毒化疗条件的,行政拘留要求机关可以必要将被行政拘留人送来公安机关管理的强迫隔绝戒毒所交由继续执行行政拘留,强迫隔绝戒毒期限倒数计算出来。 四十七、将第二百三十二条改回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改动为:(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协议调停、妥协协议并已遵守的。 四十八、将第二百三十七条改回第二百六十三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机关可以用于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用于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
对案件当事人展开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该实时录音视频。 四十九、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中提到的条文序号根据本要求不作适当调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要求不作适当调整。 本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本要求不作适当改动,新的发布。 牵涉到消防管理部分意味著:对无正当理由不拒绝接受开庭或者躲避开庭的违背消防管理的嫌疑人公安机关仍然强迫开庭。
强迫开庭时,可以依法用于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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